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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来源:王舒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1
浏览量:92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根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并征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她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到法院进行了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没有意见,但是,提醒法庭注意本案具有以下这些情节:

一、对于起诉书对本案的一些重要事实没有查清,认定有误。

1、起诉书对于本案被害人巩某某的死因未作认定。

巩某某是本案的被害人,他的死因与本案有最直接、最重要的联系。但是,对于被害人巩某某的死亡,起诉书中就一句“同年8月7日凌晨巩某某死亡”,丝毫没有陈述被害人巩某某死于何因?根据公安证据卷030页桐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1、排除死者巩某某再次中毒的可能;2、排除死者巩某某曾遭受暴力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也就是说该报告并未肯定死者巩某某到底死于什么原因,是否是由于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导致死亡。也就是说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2、对于被告人王某某在2009年6月30日在桐乡市石门中心医院的投毒行为公诉人的证据并不充分。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王某某时,被告人王某某就指出,其投毒行为共有2次,第一次是6月中旬一天她将2包鼠药和进面粉做成油条与被害人共同食用但未中毒,第二次6月28日从被告人曹李珍处购买2包鼠药,并于2009年6月29日将其中1包鼠药放进被害人的饭碗中,被害人吃了该碗中的米饭后出现中毒症状,由被告人王某某叫老乡帮忙将被害人送至石门中心医院救治,对于其诉讼中指控的2009年6月30日第三次投毒,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其从未实施过。根据公安卷第050页至053页被告人曹李珍供述其仅卖过一次鼠药共计2包给被告人王某某。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其用了一包鼠药后将剩余一包鼠药放于家中床上席子底下,根本不存在第三次投毒行为。

无论是被告人王某某的当庭供述,证人证言,还是理化检验报告,以及物证等都只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存在第二次投毒行为,而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存在第三次投毒行为。

二、被告人王某某系犯罪中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第二次投毒后,被害人巩吉松产生不良反应后,即让工友帮忙送到桐乡市石门中心医院救治(在被告人王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第4页,第二次询问笔录第5页,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第4页,第二次询问笔录第5页)。而且,证人周廷兴的笔录中,也证明王某某叫老乡周廷兴叫医院救护车的情况。上述证据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又积极抢救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的防治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属于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和应当免除处罚2种原则。联系本案,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王某某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被害人巩吉松的死亡原因,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尸体检验报告仅能排除死者巩吉松再次中毒可能;排除死者巩吉松曾遭受暴力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但是并没有确定被害人巩吉松的死因,不能证明其死亡是由于被告人王某某的加害行为所导致的。

三、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当时公安机关并不知晓被告人王某某第一次投毒行为,没有掌握被告人王某某投毒的证据,尤其是对于第一次的投毒行为,公安机关根本完全不知情,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行为系自首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属于自首,对于被告人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而且平时遵纪守法,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平时表现一直很好,态度诚恳,在本案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系家庭纠纷引起,而且系与被害人巩吉松吵架后一时冲动所发生,属于一时激愤所导致,被告人王某某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其自身原因,但是与被害人一些不合情理的做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犯罪后被告人王某某也深感后悔,在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深刻悔悟,对丈夫对儿子均深感歉疚。

综上所述,惩罚和报复不是我国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在于治病救人,镇慑犯罪。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她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琪 

                某年某月某日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观点,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王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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