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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贩卖毒品457.5克判死缓案辩护词
来源:王舒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1
浏览量:976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汪某的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出庭参与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分析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这一罪名没有意见,但是,提醒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被告人汪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汪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457.5克病毒,其中254.4克的病毒系被告人汪某卖给被告人江某某,另212.1克系在抓获被告人汪某等人时查获。我们对于由被告人汪某卖给被告人江某某254.4克的病毒没有意见。但是,认为,对于查获的病毒不宜认定为被告人汪某贩卖的数量。被告人汪某本身就是一个瘾君子,是一个毒品吸食者,在他的身边有毒品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并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的情况下,只能认为该毒品是被告人自己吸食,最多也只能认定为被告人汪某的行为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退一万步讲,即使能够认定该毒品是用于贩卖的,那么在本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汪某时,该212.1克也尚未进入流通环节。对社会尚未构成危害,请法庭对此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汪某在庭审时主动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在公安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未作任何供述,但是经过辩护人的多次劝说后,对其犯罪有深刻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刻的悔悟。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汪某的态度较好,对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和过程供认不讳,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一些细节问题(主要是与杨健猛相关部分),被告人汪某与被告人杨健猛陈述不一致的情况,这一方面是发生时间较长,被告人汪某可能存在记忆偏差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被告人杨健猛存在记忆偏差。如果从轻重角度来讲,被告人汪某供述没有偏差部分应当是更重一些,而不存在公诉人所说的避重就轻问题。而且被告人汪某在开庭时也自愿认罪,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汪某初次贩卖毒品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汪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虽然较大,其中有二百多克卖给“猴子”江某某,但是猴子所购买的上述毒品尚未出售,毒品尚未流入到吸毒人员中,尚未被吸食,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危害后果较小。而且被告人汪某也是第一次贩卖毒品,这与以贩毒为业的专业毒贩有着本质的区别。被告人汪某在贩卖毒品时,没有武装或暴力的行为,在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汪某时,也没有暴力抗拒抓捕等行为,被告人汪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

辩护人认为,买入与卖出是贩卖毒品中的两个环节,公诉人认为的买入、卖出属于两次贩卖行为,与事实和法律是不相符合的,也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或判例,违背法学原理和大家的认知。

四、被告人汪某是毒品吸食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吸食毒品时间较长,自己平时也经常吸食毒品,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汪某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汪某平时从未想过要贩毒,他走上贩卖毒品这条犯罪道路,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给母亲治病。

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交被告人汪某母亲周良惠的诊断证明与治疗情况。被告人汪某母亲周良惠于2009年4月被诊断出患有癌症,于2009年5月27日到西南医院住院后,经诊断确认为胆囊癌。被告人汪某非常孝顺,但是家中经济情况并不好。想到平时吸食的毒品的价格较高,利润丰厚,为了给母亲治病,他做起来钱快的贩卖毒品“这门生意”。贩卖毒品固然不好,但请法庭体谅被告人汪某的一片孝心,在量刑时能考虑该情况酌情处理。

 

根据2008年大连《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汪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虽然已达到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其中有212.1克尚未卖出属于未遂,已卖出的245.4克尚未出售,而且初次犯罪即被查获,对社会尚未造成严重危害。被告人汪某本身也是一个吸毒者,是毒品的受害人。被告人汪某走上贩卖毒品这条犯罪道路,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给母亲治病。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汪某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汪某在死刑以下量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琪

                                 某年某月某日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对汪某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及其家属均非常满意,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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